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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 星期
新法出台
10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违法设置最高可处罚1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苏洪峰 通讯员 陈超卿)4月7日,记者从《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从5月1日施行的《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从规划、设置、管理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户外广告设置作出了更细致、更严谨、更符合市情的管理规定,既对上位法补充细化,又总结固化了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熟经验,体现了立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条例》进一步优化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明晰了安全维护主体责任,细化了设置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10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最高可处罚10万元。

《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的;二、利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三、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空间的;四、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五、利用沿街建筑物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等的;六、除公交候车亭外,在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七、利用机动车的头部、尾部和车窗玻璃的;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第十条,禁止设置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屋(楼)顶广告。《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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