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检察院
检察建议堵塞利息税征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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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新乡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牛某曾借款给他人60万元,经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牛某除本金外获得利息20余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牛某应缴纳20%的利息个税,但其并未向该县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这条线索,该院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阅相关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固定了牛某未依法缴税的证据。
“是否还有类似此案利息税未征收的情形?”办案中,检察官意识到,不能局限于个案的办理,应该深挖案件背后的个税征管漏洞。于是,该院成立专案组,调取法院近3年有关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卷宗,对涉及民间借贷本息执行情况进行筛查和数据分析,最终确定7起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已足额受偿本金及利息,利息数额高达230余万元,但均未依法纳税。
为尽快追缴相应税款,2月13日,新乡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税务部门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税务部门积极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强化民间借贷合同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建议法院将当事人已获利息情况和同类型案件排查情况通报税务机关,定期与税务机关开展信息对接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税务部门成立专案组负责追缴检察建议查明的几笔税款,目前已经将第一笔5.2万余元征收入库。该县税务部门还和法院座谈会商,确定今后凡是法院执行终结的案件,均由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该院还积极协调县税务部门、法院与其共同制定《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纳税义务,并与税务部门确定定期专人交接汇总相关案件信息,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行征收管理职责,检察院则进行双向监督。
(王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