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落实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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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各项制度。一是建立健全选任选聘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选任选聘范围。二是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外聘、免职解聘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三是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从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奖惩、续任续聘、解任解聘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健全使用制度。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要政府事务处理中的智囊顾问和“防火墙”作用,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参与处理重大案(事)件;参与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五是建立健全联动制度。各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的事项,要事先经过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在请示事项中应当附上或写明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发展难题的能力,促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程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