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的包公镜鉴:人工智能辅助裁判如何守住规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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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兰平 李思甜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青天”象征着司法的明察秋毫与公正无私,这一文化符号所蕴含的实质上是对司法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朴素期待。当人工智能技术以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形式深度嵌入司法实践,智能辅助裁判系统能否成为新时代的司法认知工具,以技术优势增强司法效能,这一命题触及了法律适用的规范性要求与技术应用的工具性特征之间的深层张力。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人工智能在案件分析、量刑建议、类案检索等环节的应用日益深入。然而,技术赋能与司法规律之间的结构性张力也日益凸显:算法的确定性与个案的独特性如何协调?数据的统计规律与法律的规范逻辑如何对接?系统的效率优先与司法的正义优先如何平衡?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能否实现。
技术的工具属性决定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辅助地位,这一定位的确立需要我们明确锚定人工智能实践探索不能触碰的司法核心领域。司法裁判不仅是法律规则的机械适用,更涉及对案件背后利益冲突的衡量、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解释、对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这些价值判断需要融入人们的道德感知、社会经验和人文关怀,而这正是算法难以企及的领域。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对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把握,需要法官综合考量情感因素、成长环境、抚养能力等多重维度,这种复杂的价值权衡不能简化为数据模型。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人工智能是司法的助手而非替身,是法官的工具而非决策者。无论技术如何进步,最终的裁判权始终应当掌握在有血有肉、有良知有温度的法官手中。
智能辅助裁判的核心张力在于:法律适用的规范性要求与技术应用的工具性特征之间存在本质差异。规范性要求意味着司法裁判必须遵循既定规则,进行价值判断,追求个案正义。这是应当如何的问题,涉及道德、公平、人文关怀等人类独有的价值维度。而技术的工具性特征决定了它只能基于历史数据进行学习,通过算法模型进行预测,本质上回答的是通常如何的问题。这种差异不可能通过技术进步来消除,因为它触及的是法治的根本属性。在司法领域中引入人工智能,目的是让技术的工具性优势服务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而不是让法律的规范性要求服从技术的工具性逻辑。只有始终坚持这个原则,智能辅助裁判才能真正成为提升司法质效、促进公平正义的有力工具,而不会沦为侵蚀司法独立、损害程序正义的技术陷阱。面对技术应用的机遇与挑战,必须构建系统化的规制框架,确保人工智能在司法和纪检监察领域的应用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行。这一框架的构建,既要汲取“包公文化”中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传统智慧,也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包公文化”的深层价值在于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法治命题:无论认知工具多么先进,都不能替代裁判者的独立判断;无论裁判者多么公正,都必须接受制度的监督制约。这一智慧在当代的具体转化,就是要在技术赋能的同时筑牢制度防线,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守住法治底线。
完善准入审查机制。建立人工智能系统的准入标准和审查程序,明确技术指标、安全要求、伦理规范等方面的刚性约束。准入审查应当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系统的功能定位、应用场景、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对涉及裁判建议、风险评估等核心辅助功能的系统,审查应当更加严格。应由法律、技术、伦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全面评估。未经审查或不符合标准的系统,不得应用于实践。
明确责任分配规则。当人工智能系统的建议被采纳并最终形成误判或处置时,需要建立清晰的责任界定机制。法官作为最终决策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系统开发者、运维者在存在技术缺陷或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技术提供方的责任认定应当明确过错认定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责任形式可以包括系统停用、限期整改、禁止进入市场、民事赔偿等多种方式。
强化透明度要求。透明度是算法问责的基础,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系统的基本信息、技术信息和决策过程信息的分层次透明。在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对系统建议提出异议的权利,裁判者或处置者应当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异议。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救济机制和退出机制。审判管理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都应将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当事人因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当应用而遭受损害时,应当有明确的救济途径。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文系安徽包公研究中心课题“智慧司法的‘包公镜鉴’:论人工智能裁判的边界与规制”(项目编号:BGYJ20250)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