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
姐姐依约照料弟弟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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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辉县市某村村民任某某(已故)生前与姐姐任老太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任老太太承担其养老、医疗、日常照料及身后丧葬等扶养义务,待任某某离世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予任老太太。

  任某某去世后,任老太太依协议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时,遭到任某某的母亲、子女及前妻的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老太太将这4人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任老太太与弟弟任某某(已故)于2024年1月3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任老太太需承担的扶养义务及任某某离世后的房产遗赠事宜。协议签订后,任老太太严格履行约定,悉心照料任某某日常生活,在其过世后亦妥善办理了丧葬事宜,已全面完成协议所负义务。按照协议约定,任老太太本应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但4名被告以自身为法定继承人为由,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名被告中,任某某的母亲、儿子和女儿是任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但任某某生前和任老太太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因此,4名被告并不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任某某用房产换取照料的承诺合法有效,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一份保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任老太太的诉讼请求,判决案涉房产赠予任老太太,4名被告需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吴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