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赠“第三者”近十万元“分手费”
妻子诉至法院成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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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英(化名)向丈夫大建(化名)索要孩子幼儿园学费时,大建以“没钱”为由推脱。心生疑虑的小英查看丈夫微信账单后发现,大建一个多月前分3次向备注为“玲”的账户转账共计9.75万元,其中单笔最高转账达8万元。

  面对小英的质问,大建面色惨白、言语支吾,最终承认该账户持有人为其情人小茶(化名)。据大建称,他与小茶保持不正当关系近4年,分手后小茶以“上门闹事”“寻死”相要挟,索要10万元分手费,他无奈之下转账9.75万元。

  小英和大建于2019年登记结婚,得知丈夫婚后不到一年便出轨,且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小英既伤心又愤怒,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认识到自身错误的大建,主动配合妻子收集证据、参与诉讼,其弥补过错的态度,也让小英内心的怨恨稍有缓解。随后,小英以原告身份将小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大建对小茶的9.75万元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茶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大建对被告小茶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茶需向原告小英返还全部款项9.75万元。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尤其在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情形下,此类行为既伤害配偶感情,也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外情不仅会对家庭造成毁灭性伤害,其衍生的财产纠纷也因缺乏法律与道德基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婚姻忠实义务,尊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对自身与家庭负责,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从法律层面来看,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本案中,大建转账给小茶的9.75万元属于其与小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小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小英的财产权益。

  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大建向小茶支付款项的基础是双方曾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既违背婚姻忠实义务,也违背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的目的与内容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司法裁判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更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使命。婚姻关系具有严肃性与排他性,夫妻间的忠诚是婚姻家庭稳定的基石,任何企图通过金钱维系或了结不正当关系的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郭文涛 司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