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
      

用法治力量推进社会文明进程

——《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新乡学院法学副教授 张艳

6月1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20号公告,正式公布《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8月1日起施行。2017年我们举全市之力、聚全民之智,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人民的更高期盼和要求相比,任务依然繁重。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条例》用法治引领文明创建,以法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提供执法依据和法治保障。《条例》以一种“软法”的形式出现,弱化了规范强制类措施,引导公民自律自省,以修身养性的方式来逐步提高文明素质。

立法为民,法贵便民

《条例》以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将新乡特色融入其中,确保立法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条例》共28条,不分篇章结构,着重回应群众关切、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新乡特色,把一些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真正做到了既能管当下,也能管长远;既不与上位法冲突,也体现了新乡特色。

弘扬新乡城市精神,传承新乡先进群体精神

《条例》将“弘扬厚善、崇文、敬业、图强的新乡城市精神,传承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确定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旗帜鲜明地鼓励开展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发掘和宣传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历史意义、精神内涵、时代价值。除了精神上的激励,《条例》还明确提出,要保障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制度,保障其在就医、子女就学、参观游览、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条例》与新乡优秀文化、风土人情结合,传承新乡先进群体精神,在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的同时,体现了我市厚善、崇文、敬业、图强的文明特色。

树立规则意识,覆盖各文明领域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在维护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经商、文明上网等方面的规则意识,全面覆盖公民工作、学习和生活,让公民知晓应当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遵守规则的价值观,自觉遵守各项文明规定,把文明精神、文明意识、文明观念入脑入心,体现于日常行为之中。《条例》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及其他各类应急救援组织依法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培训。鼓励和支持建立新乡先进群体现场教学点和教育基地,学习和宣传新乡先进群体精神。

摒弃不文明行为,打造新乡文明新高度

《条例》内容与《新乡市民文明手册》相结合,号召市民携手同创文明城,同心共筑幸福家,擦亮文明城市金字招牌。《条例》中列明的不可为行为全面覆盖公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依据我市不文明行为调研问卷数据汇总分析结果得出的,包括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不文明行为。

关于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条例》规定:在密闭空间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等候服务时不拥挤、不加塞;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发生突发事件时不聚集围观。

关于公民应当文明出行方面,《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加塞;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篷(伞);不故意破坏、私自占用共享交通工具;行人横过道路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等。

关于文明饲养宠物方面,《条例》规定: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不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以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医院、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

关于文明经商方面,《条例》规定: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欺骗、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不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不在营业场所外违反规定悬挂、摆放广告灯箱、条幅、宣传展板。

《条例》在列明不文明行为的同时,也列出倡导的文明行为。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粮食,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低碳生活,优先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移风易俗,节地生态安葬,采用敬献鲜花等方式文明祭祀;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

《条例》明确不文明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倡导新的生活方式,为提高我市公民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城市文化品位、群众生活质量作出引导,将不断提升文明新乡新高度。

文明促进“一盘棋”,杜绝推诿扯皮

《条例》第16条规定: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应当提供便捷高效、文明优质的服务;运用智能化服务技术为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提升行业文明形象。第17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民设施。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第18条规定: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19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志愿队伍,完善联动配合、信息共享、培训演练等工作机制。第20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共场所建设宣传、展示和纪念设施,宣扬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及其事迹。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报道先进典型,弘扬美德善行,加强舆论监督。第21条规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制度。第22条规定: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条例》确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使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不扯皮不推诿,及时有效地做好保障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市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形成社会共识,积极参与到精神文明创建中。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法律责任全覆盖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拟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拟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条例》第23条到26条突出了我市以教育为主、违规处罚为辅,文明行为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文明特色。

此外,《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全面,处罚不文明行为,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规定法律处罚依据的,由有关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轻微违法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可以用社会服务代替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真正实现了文明行为促进领域法律责任系统化和全面覆盖。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文明立法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方式。文明创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文明城市创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市上下各方面力量,坚持不懈,共同努力,完善长效协作机制,才能取得明显成效。最好的道德和法治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感受道德和法治的力量,树立崇德尚法的思想意识。《条例》明确将我市每年三月确定为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活动确定了时间节点。把法治文明活动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让人们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到法治熏陶、增强法治意识,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工作,让法治的种子在人们心里落地生根,在全社会开花结果,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助力新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条例》是我市首次为“文明”立法,有益于提升人民群众的文明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从法律层面促进市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提升。良法善策是文明建设的指引,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具体化,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必要手段,更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体现,必将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起到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