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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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7日 星期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探讨


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庆全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高发,对社会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收集特点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因此在取证方面有以下特点:取证过程比较复杂;犯罪手段技术性强,很难追缉和取证;难以获得直接证据。

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一)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毒品的种类不同,对人体的危害大小也不同,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毒品是何种类、数量是多少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等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根据法条和《解释》,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审查

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定案。毒品犯罪具有交易时比较隐蔽且大部分单线联系的特点,所以除查获的毒品和被告人的口供外,其他直接证据很难获得,被告人的口供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尤其同案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他的供述会全面、详尽地反映作案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

(三)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对于证人证言,要着重审查此类证据来源的真实性,证人表述案件事实的主观性等。买毒人证词详尽,又有若干证人予以佐证的,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这里的证人,必须是亲眼所见买毒人从犯罪嫌疑人处买毒品的人,且证言详尽,能查清毒品来源,证据链条基

本形成即可认定。

单就某次贩毒而言,只有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证词,由于未查获毒品,即使该证词详尽完备,也系孤证,不能用以定罪量刑。如果有多个吸毒人员证实从犯罪嫌疑人处买过毒品;每名吸毒人员证词细致详尽,清楚地证实了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具体细节;吸毒人员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某些相同或类似的情节;吸毒人员的证词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无刑讯逼供、诱供、串供等各种违法情况,则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向多人贩卖过毒品。

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一)对毒品案件一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即可定案,可将先抓获的被告人根据查实的事实定案处理,这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一是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有多名购毒人员的供述一致,均能指认从某犯罪嫌疑人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详细交代购买毒品的地点、时间、过程和情节的,某些细节供述一致,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三是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只要购毒人客观真实的供述交易过程、联系方法,有抓获人员目睹交易过程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二)毒品的客观状态已不存在或者毒品实物无法查找到的案件认定问题。一是毒品已灭失,又无其他人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购毒人证词稳定,且对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二是毒品已灭失,又无购毒人陈述,但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且见证人所证实的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三是毒品已灭失,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有购毒人证实,同时还有二人以上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证实,购毒人陈述稳定且其他证人、证据所证实的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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