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封丘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责令被告人郭某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56878.8元。据悉,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7年4月2日,郭某承包封丘县某建筑工地的17号楼、21号楼、24号楼的主体和粉刷工程。该标段原系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后某公司将上述建设项目对被告人郭某进行分包,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完工后,某公司按合同规定共支付给郭某129万元的工程款。在下属民工均已完成各自工程量的情况下,郭某并未完全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多次催要无果,后经封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催要、责令被告人郭某支付、补发民工工资,郭某依然无动于衷。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郭文涛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