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漫游权的法治建构
及其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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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亮
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典中人格权的核心精神。随着社会现代化、人口流动加快,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传统人身自由权利体系难以满足公民对空间、精神、人格发展的需求。于是,人格漫游权作为新型人格权益被提出,它关注自然人自由出入、体验空间等合法利益,是对传统人格权体系的延伸和补充。推进人格漫游权法治化、完善保护规则,既是完善我国人格权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人格漫游权的法理基础
人格漫游权有扎实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我国宪法保障公民迁徙、行动自由,为人格漫游权提供宪法根基;民法典确立人格尊严至上原则,采用开放式保护模式,为新型人格利益司法保护留出空间。人格漫游权与传统人身自由权、迁徙自由权不同,传统人身自由侧重防止身体被非法拘禁、限制,偏消极防御;迁徙自由聚焦户籍、居住地迁移,偏居住和定居。而人格漫游权侧重人格自由舒展,公民通过自由漫步等释放精神压力、丰富体验、完善人格,兼具人身与精神自由双重属性,是人格自由发展的具体体现。
二、为何要建构人格漫游权
在现代社会,建构人格漫游权是回应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城市化加快,高楼密集、生活节奏快、工作强度高、生活空间封闭,导致一些人精神压抑、身心失衡。同时,公共空间治理存在问题,民众空间漫游自由受限。例如一些地方在国道沿线修围墙挡住景观,游客需付费入园;有的路段拦车禁停,步行拍照也索要高额门票;还有地方以“安全管理”为名设围挡,逼游客花钱入园。这些行为垄断公共景观、限制公共空间自由,违背公共利益,冲击公民人格权益。此外,文旅和户外休闲行业发展快,民众对城市漫步等需求旺盛,追求身心自由和精神愉悦。但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人格漫游权保护规则,司法实践存在权利定性模糊、保护标准缺失、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面对侵权行为,司法机关缺乏明确裁判依据,裁判标准不一、保护力度不够。因此,通过法治建构明确人格漫游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边界和侵权责任,能填补法律漏洞,回应民众精神自由需求。
三、人格漫游权的建构路径
人格漫游权法治化依托现有法律体系,坚持谦抑、审慎原则,兼顾公民权利保障与社会公共治理秩序。首先,立足民法典开放式人格权框架,将人格漫游权纳入“其他人格权益”,明确其内涵为自然人在合法公共空间自由漫游以实现身心舒展、人格发展的合法权利,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公共场地等。其次,厘清权利行使边界,确立有限行使原则,避免权利滥用,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规则。行政机关治理城市空间要遵守比例原则,规范公共空间管理权限;司法机关审理相关侵权纠纷要统一裁判尺度,依法认定侵权责任,提供司法救济。此外,可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细化保护规则,弥补成文法滞后性。
四、人格漫游权的时代意义
人格漫游权的法治建构具有深刻的社会和法治意义。第一,保障公民人格完整发展。它聚焦精神需求,从身体自由延伸到精神自由,落实民法典以人为本理念,全方位保护公民人格利益。第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规范公共空间治理、保障公民漫游自由,倒逼行政机关转变治理思维,推行精细化等公共治理方式,平衡公共管理与公民权利,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同时,开放公共空间能激活城市公共资源,带动文旅产业,提升居民幸福感,助力建设宜居人文城市。第三,完善我国人格权法治体系。人格漫游权建构丰富新型人格权益类型,完善开放式人格权保护体系,彰显人格权保护升级,填补立法空白,推动人格权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成熟。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