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视角下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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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峰 袁洋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催生了规模庞大的新型就业群体,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边界,其法律特性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传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二元法律框架在应对这一变革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识别不同视角下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与成因,深入剖析其在劳动关系从属性等方面出现的新特征,对于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劳动保障体系至关重要。
一、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
当前,新业态从业者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多重现实障碍,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业能力培养断层:高职教育与现实需求脱节
在职业认知层面,高职教育内容与学生现实感知严重脱节。学生能够直观感受到行业内部“头部与长尾”的阶层分化,然而,高职学生怀抱着“通过努力可以跨越”的乐观想象进入行业,却可能因缺乏对结构性壁垒的清醒认识,在遭遇现实挫折时更快陷入职业倦怠,并因准备不足而更易在权益纠纷中处于劣势。
在权利保障层面,高职教育出现了“真空地带”。在现实情况中,高职学生既能感知到行业风险,也认为当前教育未能提供充分保障。但当前教育并未系统性地教授合同审查、商业保险与个人知识产权保护等关乎切身利益的技能,导致他们在面对不平等合约或算法随意调整时,缺乏识别风险与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司法救济渠道梗阻:认定难与举证难并存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化问题突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认定”以及“支配性劳动管理”等原则,但这些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清晰的量化边界,可能出现“同案异判”。同时,新业态用工模式也使得劳资关系模糊化,形成双方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之辩。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加剧了维权难度。新业态公司通过薪酬奖惩制度和平台算法对从业者进行高度指挥和管理,但从业者往往对规则制定和修改缺乏知情参与权,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几乎完全由平台掌握,形成难以逾越的“证据壁垒”。比如,网约车司机主张其因未遵守“隐性”服务规则而被平台算法降权、减少派单,进而主张其接受平台管理。然而,他无法获取并固定诉讼中需要的核心证据。
(三)制度保障不足:法律滞后与维权门槛高企
法律关系认定难是根源性障碍。传统的劳动法建立在稳定的“雇主—雇员”关系基础上,难以涵盖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形式合作、实质管理”的复杂关系。这种法律定义的模糊与滞后,导致大量新业态从业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使其在核心权益争议中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构成了权益保障的根源性障碍。
维权过程同样困难重重。从业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维权意识不强,同时忌惮于司法救济途径的高门槛。尽管从业者有意维权,也普遍面临法律知识匮乏、证据保全能力弱的现实困境。加之部分从业者更关注短期收入,对长期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认识不足,在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
二、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困境的成因解析
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困境的成因,可以从劳动关系新型化、工作形态变化和群体结构分化三个维度加以理解。
(一)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新型表现
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虽然将劳动者从传统的单位“母体”中剥离出来,但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从属性”并未消失,只是被赋予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方面,人格从属性呈现算法化转型。在平台经济中,传统的人格从属性被内嵌于算法系统之中。平台通过算法对从业者进行数据化监控与评估,其控制强度甚至超过了传统工厂的“工头”,是一种更为全面的人格控制。另一方面,经济从属性表现为结构化隐藏。新业态从业者通常被视为独立的“合作伙伴”,自负盈亏,从而切断了与平台之间直接的经济从属性链条。然而,这种经济独立性是表面的,从业者对平台的经济依赖从固定的工资支付,转向了对平台数据、派单机制的深度依赖,这便构成了新型的经济从属性。
(二)工作形态的数字化重构带来的风险
数字技术重构了工作形态,核心特征是“去时空化”与弹性工作背后的“枷锁”。工作场所虚拟化与流动化,使劳动安全保障出现“真空”。平台以工作场所流动性为由推卸法定安全保障责任。工作时间碎片化与无限延展,“上线即工作,下线即休息”的模式,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从业者为了获得足够收入,不得不延长在线时间,导致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技术的便利性反而为新业态从业者戴上了一种“弹性枷锁”。
(三)群体构成的阶层分化导致诉求差异
新业态从业者内部基于市场位置不同发生显著阶层分化,导致利益诉求和法律地位差异巨大。一是资本与工具的分化。以网约车为例,拥有车辆的司机与租赁车辆的司机处境截然不同。拥有私家车的网约车司机,其成本主要是油费和车辆损耗,可以承受短期的收入波动。而通过“以租代购”或直接租赁车辆跑车的司机,则面临沉重的“车租”压力,其从属性更强。两者虽然在同一平台工作,但经济地位和议价能力已分属不同阶层。二是从业者身份的分化。比如,作为唯一谋生手段的专职骑手与作为补充性收入来源的兼职学生的不同诉求,前者最迫切的需求是稳定的收入、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后者而言,他们更关注工作的灵活性和即时报酬。这种就业身份的根本差异,导致他们对法律保护的诉求点完全不同。
三、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的路径构建
(一)高职教育层面:拓宽职业教育与法律服务协同的保障路径
第一,推动法律素养与职业技能的深度融合,开展嵌入式的新业态权益教育,将法律服务“嵌入”专业课程体系。比如,在专业核心课程中,增设与业务实践紧密挂钩的法律模块。通过将真实的法律案例作为教学素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律是保障其职业发展的“防御工具”,从而显著降低维权失败风险。第二,构建校内资源与校外实践联动的支持网络,打造常态化的援助平台。在校内,高职院校可以整合资源,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在校内设立新业态劳动者法律工作室,由专业律师为学生提供模拟指导。在校外,应将法律实践纳入实习环节。学校可与法律援助中心或关注劳动权益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实习基地,让学生亲身参与真实的新业态劳动纠纷调解案件,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
(二)法律实务方面:提升基础法律服务能力
第一,从政府管理层面来看,相关部门应与新兴行业开展深度合作,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面对从业者对法律程序不熟悉的现实焦虑,必须将专业的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到他们最熟悉的生活与工作场景中。比如,建立覆盖重点区域的新业态劳动者法律服务站,配备熟悉我国劳动法与数字平台运营模式的常驻法律顾问。第二,从法律工作者层面而言,应推动其服务模式的战略性转型。面对新业态劳动纠纷的高度专业性,法律工作者必须深入理解平台经济的运作逻辑,主动掌握算法治理的基本原理、平台数据的生成以及电子证据固定的方法。同时,应主动融入新业态从业者社群,通过录制短视频普法课程等方式,以通俗语言解读典型案件、揭示常见陷阱。
(三)制度管理方面:建立分层分类的法律认定和保障制度
第一,确立以“从属性”为核心的分层法律认定标准。要破解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的困局,须建立一套侧重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多层次的认定标准。比如,对于高强度从属关系的从业者,应原则上认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保护,平台须承担用人单位全部法定义务。而对于低度从属关系的从业者,可定义为合作关系,通过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并鼓励其通过商业保险防范风险。第二,构建以“个人账户”为依托的灵活社会保障制度。借鉴《2025年度“饿了么”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协议》中可引入的“保障中心”模块,从业者可一键绑定平台账号,平台根据从业者收入构成,按预设比例自动划拨款项至其个人社保专用账户,并提供清晰的权益记录。政府方面则可提供标准化的、多档次的社会保险产品供从业者自主选择购买,从而实现从业即参保的柔性保障模式。
四、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传统劳动法框架在保障新业态从业者权益时面临严峻挑战。从高职教育、法律实务和制度管理三个维度,深度解析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并提出三维视角下的路径方案,为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作者均系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助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