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检察院为正当防卫“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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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非常感谢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这下我就能没有后顾之忧地开始新生活了。”近日,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当事人葛某甲给辉县市检察院打来电话,感谢检察机关为他的正当防卫行为“撑腰”。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大郭、小郭是亲兄弟,与葛某甲都是同村人。2023年1月12日(农历腊月二十一)上午,小郭与人闲聊时,听说3年前葛某甲往其车门上吐过痰,还踹过车门,便决定找葛某甲理论一番。当天下午2时许,大郭与小郭携带斧头和提前准备好的粪便袋来到了葛某甲家中。其间双方发生争吵,小郭将粪便直接泼在葛某甲客厅的沙发上,还将葛某甲母亲推倒在地,然后夺门而出。
葛某甲追出家门,抱住大郭的腿要个说法。小郭见状,从自己的电动车底座下拿出一把10厘米长的水果刀和大郭一起控制住葛某甲。随后,葛某甲的堂弟葛某乙、叔叔葛某丙闻讯赶来,双方打斗期间,小郭将葛某乙的后腰捅伤,并将葛某丙的脸部划伤,葛某甲、葛某乙导致大郭鼻部骨折受伤。
经鉴定,葛某丙和大郭的伤势达轻伤二级。
随后,公安机关以葛某甲、葛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辉县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眼看就要过年了,他们带着斧头和刀到我家来闹事,我咋能不还手?”在讯问中,葛某甲情绪激动地提出质疑。
该院审查后认为,小郭在临近春节之际,持凶器到他人家中滋事,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权、人身安全权,大郭是寻衅滋事的帮助者。葛某甲、葛某乙对大郭进行反击,属于自力救助,且葛某甲与葛某乙在整个行为过程中防卫手段合理,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葛某甲、葛某乙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正当防卫行为。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提交到该院检委会讨论,并向新乡市检察院就该案处理意见作出请示。最终,辉县市检察院依法对葛某甲、葛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大郭对此决定不服,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为消除争议、回应社会关切,新乡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群众代表参与。大家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展开讨论,经过评议,一致认为葛某甲、葛某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