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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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乡村振兴进程中,既有的腐败形式依然在上演,与此同时,又出现了新的腐败形式。本文通过研究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对策,希望能为深化反腐败理论研究,完善反腐败工作机制,助力乡村治理良性发展提供借鉴。
一、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内涵界定
(一)新型腐败的内涵界定
新型腐败是一个会变化的概念,在每个阶段可能呈现形式不一样。与传统腐败相比,新型腐败是指出现了新的形式、特点和手段。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下,新型腐败中的当事人很有可能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等手段进行操作。
(二)隐性腐败的内涵界定
隐性腐败是指隐蔽性强、难以查办的腐败犯罪行为,它是腐败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特点是腐败行为不易被察觉和发现,可能隐藏在正常的职务行为或商业活动中,常常披着“合法”或“合情合理”的外衣进行。这些腐败行为可能包括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
二、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教育引导
1.强化警示性教育。利用鲜活的事实、典型的腐败案例、沉痛的教训和深刻的悔悟,对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从而达到让其进行深刻反思和悔悟,充分认识到腐败会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目的。
通过警示教育,希望我们的党员干部都把真心为老百姓办实事、不贪的理念刻在心里。这种教育应成为常态,确保公职人员在思想上始终保持清醒和警惕。
2.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每年在固定时间对党员干部进行反对腐败、提倡廉洁的教育培训,可以制定每期培训的主题,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性,让其时刻保持警醒,不被不法分子腐蚀拉拢。
3.抓好务实性述廉。要求党员干部在总结工作和阐述自己的廉洁行为时态度端正、真实陈述,通过个人对照检查和互相阐述,把有隐性腐败倾向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4.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活动,如廉洁知识竞赛、廉洁书画展、廉洁文艺演出等,增强廉洁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同时,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廉洁文化,扩大其影响力和覆盖面。
5.建立健全教育引导机制。建立健全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体系,将反腐败教育纳入其中,确保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对教育引导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教育引导的策略和方法。同时,鼓励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教育引导的良性循环。
(二)完善配套制度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表现,及时更新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把新型腐败采用的各种手段囊括在内,如利用互联网、加密货币等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不能形同虚设,应该被民众和国家机关部门信守,这就需要执法部门以法律为依据公正执法,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
2.强化制度建设。目前,我们对腐败的监督还不到位,对腐败分子或单位的财务审计制度也不完善,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健全财务审计和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还要不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运用科技手段。现如今,我国很多政府部门都可以利用大数据监控腐败分子的财产状况,利用云计算分析腐败分子的消费情况,同时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监控腐败分子出入的场所,以上均能让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时间掌握腐败分子的行踪。
4.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对于腐败分子出逃的情况,我们要及时与其藏匿地沟通,表明态度,加强交流,具体可以通过签订相关协议等方式,对腐败分子的状况互通信息,以便尽早抓获腐败分子。
5.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定期审查企业的配套管理流程和规定,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适当修改和增加相关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建立有效的内部通知制度,确保各部门在合适的时间接收到相关信息和指示。同时,通过邮件、电话、内部网站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三)强化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1.明确监督权限和范围,推动信息公开。明确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权限和范围,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发挥有效作用。通过法律手段,为监督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其能够无后顾之忧地揭露和曝光腐败行为。
通过推动信息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腐败行为无处遁形。同时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并保护好举报群众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
2.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效能。政府部门要善于利用大数据监控腐败分子的财产状况,利用云计算分析腐败分子的消费情况,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监控腐败分子出入的场所。同时,部门之间要经常互通信息,分享案件的进展情况,这样也方便监督部门及时发现问题。
3.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鼓励媒体对腐败问题进行深入报道和揭露,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同时,要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推动社会监督与官方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和官方监督各有优势,应推动两者相结合,形成合力。一方面,要加强官方监督的力度和效果,确保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处;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和灵活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通过官方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实现对腐败行为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督。
总之,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教育引导、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等,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
(作者系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讲师;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突出表现及治理对策研究”,编号:2024LZZD-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