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及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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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俊怡 刘建菲 郭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独特的民族记忆和故土难离的浓浓乡愁。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伊犁州)位于新疆的西北部,与哈萨克斯坦接壤,是古丝绸之路北道要冲,是我国向西开放的“排头兵”和“桥头堡”。伊犁州拥有哈萨克、汉、维吾尔、回、蒙古、锡伯等47个民族,被誉为“东西方文化荟萃之地”,各民族在共生共荣、和谐相处中共同创造出瑰丽多彩的非遗文化。

  伊犁州目前已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23项、自治区级62项、州级127项;认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1人、自治区级44人、州级178人;国家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2项(哈萨克族服饰、锡伯族刺绣),国家级非遗景区1项(六星街景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实验区2个,自治区级非遗保护传承基地12个,新疆传统手工艺传承基地3个,自治区级非遗集市1个(喀赞其民俗旅游区),州级非遗保护传承基地17个。多年来,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大力开展非遗进景区、非遗传习所等建设,为持续加强非遗保护传承,激发非遗活力,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地方立法,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非遗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而法治保障则为非遗繁荣发展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环境。为加强非遗法治保障,伊犁州可以借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非遗保护条例,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标准之一。加强非遗地方立法,应当植根地区文化特色与保护实际,增强伊犁州非遗法律保护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通过建立健全有地方特色的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实现对伊犁州非遗的高效保护。

  二、完善行政法保护机制,加大非遗公法保护。

  非遗是特定民族代代相传的文化资源,具有公共文化产品的共享属性。这意味着,加大非遗保护传承应当加强公法保护,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保护与支持作用。一方面,应当健全非遗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通过建立独立的非遗保护与管理机构,以解决非遗保护过程中不同部门沟通不畅及权力冲突问题,例如设立伊犁州非遗综合管理处,并明确其审查、备案非遗保护规章制度以及集中办理非遗登记、整理宣传等职责。另一方面,加大非遗保护的财政支持。伊犁州非遗的资料搜集、保护以及传承培训等方面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此,可以通过完善行政帮扶制度,加大州政府对非遗项目的财政补贴,例如提高对非遗传承人生计保障资助和商业活动补贴,实现对非遗传承人的抢救性保护和持续性培养,确保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持续推进。

  三、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发创造创新活力。

  非遗具有独占性特征,为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可以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传承人在各类非遗中投入的智力成果予以全面保护。首先,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将非遗纳入专利保护体系,例如设立专门的非遗知识产权申报流程,并根据非遗的历史延续性特征,相应地调整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其次,建立跨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加强文旅与知识产权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对接,明确两部门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流程与协作方式。最后,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宣传。通过开展非遗知识产权研讨会、教育宣传讲座等形式,帮助非遗传承人加深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确保非遗开发利用的合法性,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由此实现非遗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平衡,激励更多的传承人积极主动地创新发展各类非遗,让非遗“活”起来。

  作者伍俊怡系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刘建菲系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郭虹系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23年度伊犁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伊犁学研究中心开发课题“伊犁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YLX20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