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配置标准

规范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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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健全“过紧日子”的长效机制,近日,市财政局出台《新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新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相结合,为持续构建国有资产管理的“四梁八柱”打下坚实基础。

  体现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客观科学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当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作用,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浪费。

  体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融合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执行,并结合购置事项分类详细编列。同时,加强资产绩效管理,构建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增资产挂钩机制,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体现资产配置预算的约束性。明确资产配置预算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配置资产,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体现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的协同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体现资产配置管理的严肃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