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法院
“调立审执”一体发力“一站式”解决涉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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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新乡市某设备制造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后因租赁费问题发生纠纷。2022年10月,原告张某将该公司诉至凤泉区法院。
由于诉前调解未成功,2022年11月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便以企民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为出发点,再次组织调解,引导双方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共同承担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日前,在法官的主持下,新乡市某设备制造公司支付张某租金3.5万元后,拉走了厂房内存放的设备和产品,实现了案结事了。(戚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