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保险行业协会在行动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魏贤成专访

阳春三月,金融行业传来好消息,由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金融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极大利好。保险业占据着金融行业的半壁江山,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我市保险行业已积极行动起来。昨日,就如何维护公平公正的保险市场环境,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魏贤成接受了本报专访。

“《管理办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也就是说,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谈及《管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魏贤成解释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着眼事前预防的消保审查机制、规范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管理机制、约束合作行为的合作机构管控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的投诉处理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的考核与审计机制等,构建严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管理办法》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将对银行业机构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保险公司。”魏贤成说,这一要求对督促保险机构筑牢自身 “四梁八柱”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管理办法》还统一线下和线上业务监管要求,将禁止第三方机构在营业网点以保险机构名义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扩展适用至自营网络平台;将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传递其个人信息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互联网平台。

据魏贤成介绍,《管理办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 针对“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及时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多年来,广大群众被个人信息泄漏所困扰。“不用担心了,针对保护保户个人信息,《管理办法》专门进行了规定。”魏贤成解释道,《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了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出了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要求,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今后,保险从业人员将不能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受到严惩。”

据了解,近年来,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推动完善我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做到了“五个第一”,即在全省率先使用了《反保险欺诈告知书》《交通事故伤者权益告知书》,率先出台涉保案件审理指引,率先成立了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新乡市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率先成立仲裁委员会保险案件服务中心,率先推动市区道路交通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的成立。在完善维权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设立“六道防线”,即开通了新乡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0373—3020690,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贯穿、具体到保险服务全流程,出资购买使用了“河南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信息平台”,推进新乡银保监分局消费者维权接待中心入驻协会,要求保险机构在保单上明确提示客户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协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顺利实现了“12345”市长热线、市消费者协会“12315”涉保投诉电话的转接转办,建立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带”。

《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全市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魏贤成表示,市保险行业协会将以《管理办法》为纲领和指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努力引导保险机构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机制上不断完善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为保险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提供保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市场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上继续发挥实效。

(刘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