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
      

修缮阳台出檐被邻居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应互帮互助,可是谁能想到因修缮飘窗竟使邻里间闹上了法庭。近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居随意修缮房顶出檐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是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原告居住在第一、二层,被告居住在原告上方的第三、四层。7月2日,被告用石棉瓦覆盖四楼的阳台顶部,该石棉瓦向南部分超出顶部面积,形成出檐造型。因雨天由被告所搭建的石棉瓦形成的雨柱浇注到原告家中,对其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查的情况,被告在四楼阳台顶部搭建的石棉瓦超出顶部面积,形成出檐,南面出檐排水方向倾斜伸向原告家,如遇雨季,雨水将直接形成水柱浇注至原告门前,导致原告出行不便,给原告造成了妨碍,被告应当及时消除妨害,对出檐部分进行拆

除。对于阳台顶部,该范围属于被告所有,其在阳台顶部覆盖石棉瓦系对自有面积的处置,该部分并未给原告造成妨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法判令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四楼朝南阳台顶部石棉瓦朝南方向出檐部分。

以案说法:

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发生“磕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如本案中所述,在四楼阳台顶部搭建的石棉瓦超出顶部面积,形成出檐,如遇雨季,雨水将直接形成水柱浇注至一楼住户门前,就需对四楼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阳台归业主所有,四楼阳台顶部搭建的石棉瓦系个人权利,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相邻人意见,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⑨

(王伟祯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