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卫滨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李新领

金融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安全。检察机关应站在国家经济安全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金融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把握检察助力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提升政治站位,依法能动履职

检察机关在依法保障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预防犯罪、监督诉讼活动的任务,对推动法治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形式和利益格局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急需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同时,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众更关注司法决策过程和司法结果,这也要求检察机关充分认识自身司法活动对金融活动的影响,并积极参与到金融稳控中。检察机关应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检察职能融入到金融工作中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妨碍金融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护航金融经济良性发展。

二、依法精准办案,“穿透式”刑事认定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以“P2P”债权转让、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房产以租代售等“金融创新”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新型犯罪模式层出不穷,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不断升级,金融类创新与金融诈骗难以区分。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案件定性、证据固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审查破坏金融秩序类犯罪案件时,检察官应将“穿透式”审查理念应用于金融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金融创新活动要通过“穿透式”方法进行实质判断。通过穿透资金关系、股权关系、法律关系等,掌握相关金融创新活动的行为实质,进而确定其所属的金融业务属性,根据相应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判断其合法性。比如,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如果集资人将投资人的资金毫不审慎地进行高风险投资,使资金处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中,丝毫未尽到其应尽的妥善管理义务的,可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为集资诈骗。通过“穿透式”刑事认定标准,拨开迷雾,准确甄别行为性质,依法精准处置。检察机关秉持“穿透式”办案理念,注重审查涉案资金流的环节与走向,既有利于捋清指控思路、构建证明体系,也能为深挖下游洗钱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奠定基础。

三、积极追赃挽损,永怀司法为民之心

在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时,能否追赃挽损是投资人群体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这项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检察机关应坚持案件办理与追赃挽损并重,尽量做到案件办理与追赃挽损同步,最大限度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争取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一方面,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资金账户进行摸排,追查资金去向,扎实做好涉案资金“查扣冻”工作;另一方面,区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不同强制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法律手段,鼓励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对于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主动代为退赃的,在不同诉讼环节予以不同的从宽处理措施:批捕环节,一般适用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起诉环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审判环节,建议法院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金融法治建设

金融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协作,最终形成化解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风险的合力。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做好金融风险领域防范调查研究。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保障。检察机关还应该强化金融普法宣传,助推经济的良性发展。

检察机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找准法律监督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结合点,运用检察力量助推金融风险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