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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 星期

市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十大典型侵权案例


案例一:郭捷销售假冒N95医用口罩案

投诉人通过微信向郭捷订购了2.6万个医用N95口罩,并汇款20万元,经检测该批口罩并非医用口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河南东泽纺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用口罩案

该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新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和原材料,处罚6.08万元。

案例三:河南瑞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冰乙酸案

该企业生产的冰乙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辉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产品,处罚5.2万元。

案例四:新乡市凤泉区顶光电源材料包装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该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电池,涉案金额31万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卫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水泥外包装袋8120条,行政处罚14万元。

案例六:获嘉县宏元熹客商行销售侵权汾酒案

该商行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侵权汾酒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获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汾酒,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七:延津县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果醋茶广告内容故意误导消费者,暗示消费者使用了该产品后,能够“减脂、减肥、促进消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延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罚6000元。

案例八:王坤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王坤销售标注“飘安”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货值24万余元。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鉴定,确认为假冒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九: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在疫情期间,该公司在进价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短短3个多小时内,将青茄子销售价格从15.96元/公斤提高到32元/公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罚50万元。

案例十:新乡正寿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该公司销售的宗寿酒擅自使用与河南寿酒集团有限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64箱,罚款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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