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因琐事发生口角之争、双方互不相让而使矛盾恶化以致造成伤害的事件层出不穷,近日,牧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刑事案件。
2018年12月,郭某骑电动三轮车去市场买菜时,将其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一家卖面条的店门口,去其他摊位买肉。面条店的店主万某某认为车子堵在她家卖面条的地方,影响她做生意,对其不满,便将其电动三轮车推到路中间。郭某回来后上前质
问,二人发生争执,开始互相谩骂,造成矛盾升级,二人情绪激烈产生肢体冲突,相互抓挠,推搡中万某某将郭某推到在地,造成郭某骶尾骨骨折。经鉴定:郭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牧野区检察院对万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万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决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