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闫卫国
现行执行体制下,财产刑执行不力制约了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损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以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推动财产刑执行,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问题和困难
(一)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
财产刑的执行属于刑罚的适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虽然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主体,财产刑中止、终结、减免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的期限等,但是对审判部门的移送立案、立案部门送交执行局的具体时限、相关程序以及具体执行程序、措施,主刑刑满、假释的罪犯未执行终结如何处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执行效率低,财产刑刑罚效力减弱,形同虚设。
(二)财产刑执行主体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刑事裁判涉财部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有的由刑事审判庭直接执行,有的因为刑事审判庭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不够而不予立案、移交执行局,有的由执行局执行,有的则是由法
警队执行,执行管理制度不完善,从而出现“空判”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财产刑适用较多,执行随意性大,执结率偏低
财产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适用方式有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复合式,所以在刑事裁判中,财产刑所占比例非常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真正执行终结的少之又少,主要表现在罚金刑的执行中,除了先期缴纳的罚金外,剩下的大部分都处于“判而不执”的状态,法院缺乏追踪,未能随时追缴,流于形式;而没收财产除了司法机关当时先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外,基本上未予执行。经过调查,一般判处缓刑的罪犯罚金刑都能依法缴纳,而对于判处实刑的罪犯,他们在“赔人不赔钱”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消极抵抗,尤其是判处自由刑并处罚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大多数罚金刑都没有履行完毕。
(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部门信息渠道不畅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应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规则,并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调查、取证权利,使得检察机关很难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二者缺乏相应的工作机
制,缺少必要的联系与沟通。
(五)财产刑执行检察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工作依据。虽然法律规定了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来负责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但是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监督途径,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消极应付的情形无从监督,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的罪犯的财产状况是否真实,缺乏调查取证的权力,执法监督显得软弱。
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工作衔接,畅通信息渠道首先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对接。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必须将判决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公诉部门能够全面掌握一审人民法院财产刑判决情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到本院的公诉部门了解一审人民法院的财产刑判决情况,及时掌握判处财产刑以及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情况,从而为更好地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打下基础。
其次是法院执行机构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件的移送备案机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相关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制度。法院在判决后将包括单处财产刑在内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刑事判决书副本及时交检察院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判决后,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
(二)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台账制度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建立台账,台账应反映被判财产刑犯罪人基本情况、罪名、财产刑金额、缴纳方式、执行日期。对判决确定的财产刑执行方式、执行时间、执行进度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督促。在财产刑执行完毕后,执行机构及时将执行结案通知书送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而当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一些比较重要的情况,可能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的,也要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三)完善纠正违法及检察建议机制纠正违法是刑罚执行监督中的主要手段。应当明确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纠正违法的方式,什么情况用口头纠正方式、什么情况用书面纠正方式;应当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应当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检察建议是能够更好地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建立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可将服刑罪犯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刑刑罚内容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从宽条件之一,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可以提高刑事执行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