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延津县检察院牵头与该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延津县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约束。
坚持基本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侦查、审查和判决。
明确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范围为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正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规范办理程序。在侦查阶段,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刑量刑建议的,应在起诉前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委托调查函》,县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意见书》直接送达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阶段,对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适用简易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明确程序回转机制,对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凸显权利保障。坚持程序从简不减少权利,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县司法局应在县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值班律师接办案机关通知后应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帮助。
严格审理期限。县检察院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或者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审限。
细则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宽严相济、质效并存,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构建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推进公正文明司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耿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