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检察院

检察监督为涉农矫正对象“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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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原阳县检察院监督原阳县司法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帮助其在农忙时节外出从事农业生产,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担当。

  据悉,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于2024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在原阳县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年8月,因家庭经济收入主要靠其外出农收,张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却因此前在小麦收割期多次越界和不假外出遭警告处罚,原阳县司法局以其不服从监管为由未予批准。

  原阳县检察院在《河南省社区矫正对象涉农外出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积极摸排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了解到张某某的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经走访社区矫正机构、询问张某某及其家属与村委会成员,查询其生物验证和活动轨迹等,确认张某某越界多因收割庄稼时不慎跨县界且未及时请假。同时,公开听证会上各方认定,批准其申请对解决张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帮助其回归社会有益。

  基于调查,原阳县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符合涉农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向原阳县司法局发出监督意见,督促审批通过张某某的请假请求。最终,原阳县司法局采纳监督意见,张某某得以顺利外出。

  此次监督不仅解决了张某某的燃眉之急,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视。原阳县检察院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与原阳县司法局会签《涉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批及监管流程。该规定实施以来,已协同原阳县司法局为4名涉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相关审批,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夏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