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荒地承包合同
为何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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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定期限内的荒地承包合同,且已经履行了17年,为何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2008年3月,封丘县某乡某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以村委会名义,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某签订了一份荒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村集体所有的40亩盐碱荒地承包给朱某某经营使用,承包期限为49年(2008年3月28日至2057年3月28日),总承包费6万元,费用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朱某某支付了6万元承包费,并对土地进行了平整改良,修建了工具房,种植了农作物。

  2025年,案涉村委会认为朱某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合同签订时未履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相关民主议定程序,也未报经乡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40亩盐碱荒地属于村集体重要资产,合同约定49年总承包费仅6万元,年均承包费过低,合同内容实质上损害了村集体及全体村民的经济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荒地。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封丘县某乡某村村委会与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朱某某于2026年6月28日之前返还40亩承包土地、自行拆除地上工具房并清运建筑垃圾;原告封丘县某乡某村村委会在被告朱某某返还土地之后十日内退还承包费37653元,另行补偿土地改良费30000元。

  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集体土地对外发包,程序必须合法。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时,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核查承包方资信与经营资质后方可缔约。本案中,村委会当年发包该40亩集体盐碱荒地时,既未按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承包方案,也未对发包事项、承包条件进行公开,仅由少数村干部直接与朱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的强制性程序要求。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49年承包期总承包费仅6万元,年均承包费不足1200元,远低于当地同类土地的正常承包价格,明显损害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2.长期履行不能“洗白”无效合同。有人误以为合同履行时间长了,就会“自动有效”,其实不然,即使案涉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履行多年,也不能改变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集体利益的本质,合同无效的认定不会因实际履行时间的长短发生改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并不会因长期履行就转化为有效合同。

  3.合同无效后,合理投入可获补偿。案涉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朱某某已经实际承包经营该地块17年,对荒地进行了开发改造,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按照公平原则,村集体在收回土地的同时,应当对朱某某的合理投入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最终判令村委会按照对应比例向朱某某支付合理补偿,既维护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承包人的实际投入,平衡了双方利益。但补偿不等于全额赔偿,违法承包的风险主要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郭文涛 司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