栉风沐雨 伴您同行
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二十二)
六十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作出?
答: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步骤包括:
(1)组成专家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随机抽取”,是指按照自由组合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防止申请人或者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前与医疗专家沟通,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专家组由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主要是考虑到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意见,专家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奇数的成员,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占多数的专家决定鉴定意见。
(2)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根据医疗专业知识和劳动能力的评残标准作出医疗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理论依据。专家组在作出相对复杂的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借助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其他设施时,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从事工伤医疗救治、康复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十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如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此外,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