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豫(2018)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不动产权
第000011号土地使用权单方解除抵押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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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沪74执恢24号之一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沪74执恢24号规定,需对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不动产权第000011号的土地使用权解除抵押登记。因原权利人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申请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且未提供相关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等事由,现由河南固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上述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并将该事项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