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结伙盗窃财物
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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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结伙盗窃财物案件,法院依法判决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该案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惩戒作用,也提醒广大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与约束。
2025年3月的一天凌晨,3名未成年人闲逛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奔驰车车门未锁,遂一同将车内的1.2万元现金偷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中两名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行政拘留但不执行的决定;对另一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虽然3名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已落实,但受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未能得到弥补,于是陈某某将3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尝试调解,却发现难题重重:有两名未成年人均来自单亲家庭,其中1人的监护人常年在外务工,另1人的监护人处于服刑状态,导致监护人无法共同到场协商解决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未成年人分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陈某某1.2万元。
法官提醒: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未成年人可能因年龄原因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免除,这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切勿疏于管教、推卸责任,应当加强日常法治教育与行为引导,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第一道防线”。
(张文博 吴京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