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藏猫儿腻 逃债行为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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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封丘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依法撤销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条款,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35万元,同年7月归还10万元,尚欠25万元未还。2023年1月,陈某虽承诺偿还剩余25万元借款,但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查发现,陈某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张某经多方调查后发现了关键线索:陈某与妻子于某2016年3月登记结婚,2023年12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于某所有,待儿子成年后过户至儿子名下,剩余房贷由陈某承担。张某认为,陈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独自承担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陈某与于某系借恶意离婚之名逃避执行,遂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陈某享有的25万元债权在陈某离婚前已经有效存在。陈某与于某2023年12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女方所有、房贷由陈某承担,属于陈某对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实施无偿处分,该行为直接导致陈某责任财产减少,致使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故依法判决撤销陈某与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并判决陈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202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通过“办理离婚手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其一,离婚协议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将被法院依法撤销,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转移的财产仍需用于清偿债务;其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其三,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其四,法律上办理了离婚手续,生活中若依旧保持正常夫妻关系,这种行为存在极大道德风险,可能出现“假戏真做”的情况,导致一方人财两空,引发新的家庭纠纷与社会矛盾。

  同时,法官提醒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收集离婚协议、财产登记、债务凭证等关键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转移。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郭文涛 卜令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