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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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29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仓储”;将第三项修改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大于三十米小于等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大于十五米小于等于三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将第二款中的“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修改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
3.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4.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砍伐”后增加“移植”。
5.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6.删去第五十四条第六款。
二、对《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删去第七条。
(三)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后增加“城市管理”。
将第三款中的“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修改为“明确禁用区范围、禁用机械种类和管控要求”。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的“环保网格监督员”。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落叶”。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