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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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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三、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期限是多久?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应在30日内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十四、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有什么后果?

  答: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十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为简化程序,提升效率,此类必要证据材料可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一并提交:

  (一)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

  (二)职工死亡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