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代慈幼法治到新时代儿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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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幼”是中国古代对婴孩救济的特有称谓,在古代社会救济领域中,宋代成就尤为卓著。由政府主导构建的宋代慈幼救济制度,以立法规范为基、经济保障为要、专门机构为支撑,形成了一套兼具系统性与人文关怀的孤儿保护体系。步入新时代,我国在传承传统治理智慧的基础上,立足人民需求与社会发展实际,构建起更具普惠性、系统性的儿童福利与保护制度,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让“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民生承诺落到实处。

  宋代慈幼救济制度的法治实践:传统治理智慧的历史积淀

  在立法层面,宋代统治者通过严惩弃婴、杀婴陋习,筑牢儿童生存权利的法律防线。据《宋史·太宗本纪》记载,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宋太宗下诏“继母杀子及妇者同杀人论”,将杀害幼婴与普通杀人罪同等论处,以刑事立法强化对婴儿生命权的保护。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颁布胎养助产令,明确“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为贫困家庭提供生育补贴,从源头减少弃婴现象。

  在社会救助层面,宋代设立专门的慈幼机构,为弃婴、孤儿提供稳定的生存保障。南宋时期设立的慈幼局,被誉为“世界上最早的官办孤儿院”,以制度化方式集中收养弃婴,提供饮食、医疗、抚育等服务。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传递出“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治理理念,而这一理念与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精神高度契合。

  新时代儿童保障制度:传统智慧的创新发展与制度优越性彰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构建起更具系统性、普惠性、前瞻性的儿童福利与保护制度,将“儿童权益保障”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范畴,以制度优势为儿童成长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新时代儿童保障制度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政策体系,实现从“零散保障”到“系统治理”的跨越。2021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将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作为核心目标,形成“生存保障—发展支持—权益维护”的全链条政策框架。相较于宋代的慈幼救济制度,这一体系不仅将保障范围从孤儿扩展至所有困境儿童,更注重儿童发展权的保障——如为孤儿提供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高等教育阶段资助等政策,确保孤儿不仅能存活,更能成才,体现了新时代法治“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双重价值。

  在保障力度上,新时代儿童保障制度以“国家主导、多元参与”模式,破解了古代“官办为主、资源有限”的局限,让福利保障更普惠、精准。宋代慈幼局运营依赖“户绝财产”等有限资源,覆盖范围受限;如今,我国建立起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儿童福利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持续加大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另一方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提供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个性化服务,形成了“政府保基本、社会补短板”的保障格局。

  新时代儿童保障制度的另一显著优势,在于“预防为主、主动干预”的治理理念,从源头上减少困境儿童数量。这一理念与宋代“胎养助产”思路一脉相承,但更具科学性与系统性。宋代通过“给钱养之”“免除徭役”缓解贫困家庭压力,而新时代则通过乡村振兴、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国家战略,从根本上破解儿童困境;同时,针对困境儿童家庭,政府提供临时救助、就业扶持、医疗保障等“组合式帮扶”,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赋能”,帮助家庭恢复养育能力。

  新时代儿童保障制度的发展,不仅是对宋代“幼有所养”传统观念的传承,更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从宋代慈幼局的“雇人乳养”,到如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教育资助、医疗兜底的“全生命周期保障”;从宋代“邻保监督”的民间参与,到如今“政府+社会+家庭”协同的保护网络,新时代儿童保障制度在历史传承中实现了质的飞跃,为儿童健康成长筑牢了坚实根基。

(王韵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