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热心大哥”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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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抢夺,以达到自己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行为犯法吗?近日,辉县市检察院对一起教唆未成年人抢夺案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以为自己不动手,让‘小孩儿们’去抢手机,我就能不受到刑事处罚,现在想想真是后悔。”在办案检察官提讯时,王某忏悔道。

  2024年10月,辉县市、新乡市公安机关接到多起报案,称手机店内的手机被抢夺,作案时通常一人在店内佯装看手机伺机抢夺,另外一人骑车在门口接应。经公安机关侦查,抢夺手机的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之所以疯狂作案,是因为有“热心大哥”王某在背后指挥。

  小轩、小冬等均为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由于父母平时疏于管教,他们便结交了王某等有前科人员。王某对他们十分“照顾”,不仅请他们吃喝玩乐,还为他们提供住处。2024年10月以来,王某以帮他们垫付生活开支、处理违法犯罪支付费用等为由,教唆、胁迫他们到辉县、新乡、郑州等地的多家手机店抢夺手机,共抢得6部手机,价值29595元。

  今年2月18日,辉县市公安局向辉县市检察院移送此案。辉县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教唆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抢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3月12日,辉县市检察院以抢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4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检察官责令未成年人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形成积极、健康的行为习惯,并与社区、公安等部门合作,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检察官说法:

虽然王某没有亲手实施抢夺,但他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容易成为一些想要规避责任、逃避处罚人员教唆、胁迫、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象。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谨慎交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