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主播不“独播” 能否要求解除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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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传媒公司签约了独家主播,没想到几天后就发现这名主播和其他公司也有合作,该传媒公司能要求解除合约吗?签约费能否退还?违约金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2023年10月27日,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确认张某某与第三方没有签订任何与本合同冲突的合同,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张某某承担,约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独家排他协议》,张某某不得在其他平台或通过其他渠道从事演艺活动,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费3万元。
2023年10月31日,原告发现张某某与其他公司也有签约,张某某表示与其他公司的直播时间短,不影响本直播。原告认为张某某违反协议,要求被告退还签约金,被告表示没钱退还。原告某传媒公司将张某某诉至封丘县法院,要求与张某某解除《主播合作协议》,张某某退还签约费3万元,承担违约金10万元,支付律师费和差旅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原告某传媒公司发现被告张某某另外签约其他公司,违反了独家签约约定,要求被告退款,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符合解除条件,被告张某某应将其收取的3万元签约费返还给原告某传媒公司。关于违约金和损失,原告在签约3日后就发现被告违约,未提供对其造成违约损失10万元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其违约金请求,但被告应赔偿某传媒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及差旅费损失4093元。
法官释法:
什么是《独家排他协议》,主播应否遵守?
在直播行业中,经纪公司为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避免同业竞争,往往会与主播约定排他性条款,即排除或者限制自家主播在其他平台或渠道进行直播等演艺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签约主播理应依约遵守。本案中,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签约独家主播,张某某在签约前应确认自己和其他公司没有合约在身,在签约后未经某传媒公司书面同意亦不得为其他公司直播。
违反《独家排他协议》,承担什么责任?
诚实守信是每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更是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如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本案中,张某某与原告签订独家直播协议,但同时与其他公司亦签约直播,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传媒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张某某应向原告退还签约金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主播合作协议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主播违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直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本案中,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张某某按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10万元,但考虑到签约3日后就发现被告违约,原告尚未实际投入,故对其违约金不予支持。对于实际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损失,予以支持。
但同时应注意到,作为主播一定要诚实守信,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经纪公司对主播投入扶持资源,提升了主播的流量和商业价值,主播存在违约行为,则应承担因违约对签约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 (郭文涛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