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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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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会有哪些后果?

  答:(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罚;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政策规定外不得选择性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十一、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后,职工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