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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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辖区和谐稳定,近日,延津县法院石婆固法庭与石婆固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取得了良好效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见实效。

  据悉,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19日,因原告侯某当天有事,被告杨某替原告侯某参与工程投标,受原告委托缴纳了12万元投标保证金。几日后,12万元的保证金便退还了,因当时是被告代替原告参与的投标事宜,这12万元保证金便退还到了被告的账户内。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笔保证金,但被告却称自已急需用钱,已经占用了该笔保证金,并称会尽快归还原告该笔费用。但后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才分3次归还了原告5.7万元,最后一次归还时间是2022年4月14日,剩余的6.3万元迟迟未归还。无奈之下,原告侯某便将被告杨某诉至延津县法院。

  受理该案后,延津县法院石婆固法庭承办法官耿立本着“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理念,考虑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尽早解决双方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征求当事人同意,遂联合石婆固司法所进行诉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起初双方的情绪都很激动,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为了确保纠纷顺利解决,承办法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情、理、法不同角度向双方阐明法律关系、分析利弊。一方面,承办法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引导双方从实事求是、互相体谅的角度解决纠纷,让被告杨某换位思考,珍惜友情。另一方面,明确告知被告杨某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并详细阐述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承办法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调解成功。

  此案通过法庭和司法所优势互补、相互借力形成诉源治理合力,以诉前调解的柔性,结合法院裁判的刚性,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下一步,延津县法院将继续加强与乡镇司法所的联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真正达到“抓前端、治未病”,为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侯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