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文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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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翟京元)为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我市近日出台《新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办法》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产使用内容等进行规定,明确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方式,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对出租、出借的审批备案程序、报批资料等进行明确,要求国有土地及建筑物出租、出借前首先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其能否调剂使用。明确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同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