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消费中的“三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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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消费中的“三适当”,分别是指哪三个适当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保险消费“三适当”的二三事。

  “三适当”的定义

  “三适当”是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遵守的“适当性原则”。即,金融机构在销售和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通过适当的方式,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

  “三适当”:适当的产品或服务

指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开发阶段,就要明确其未来产品或服务享受的客群定位,并且在产品服务的销售和提供过程中,贯彻落实产品服务和所定位客群间的完美匹配问题。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开发阶段,就要考虑到未来适合客群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过往知识和经验水平等状况。

 “三适当”:适当的销售方式或渠道指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与提供过程中,要考虑到不同销售方式(或销售渠道)所面临的消费者群体的差异化、过往认知水平及消费习惯的差异化等,对不同的消费群体,要采用适当的消费方式或销售渠道。

  如传统渠道产品及服务的享用者大多为老年消费者群体,而青年消费者全体则更倾向于互联网渠道产品及服务的享用。因此,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产品或服务提供时,必须考虑到老年消费者操作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三适当”:适当的消费者

  指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与提供过程中,要对消费者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群体消费特征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欲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可承受范围内。同时,作为消费者也要理性、科学地选择符合其购买能力的金融产品。

  履行“三适当”时的关注事项

金融机构一定要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做到“卖者尽责”告知风险的义务。在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风险特征、收益特征、投向、费用等情况,倡导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科学理性消费金融产品。

  消费者是自身财产及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一定要“量入而出”、合理规划,按照自身风险保障需求、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来合理消费,不盲从、不偏信。

  (转载自: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