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夹捕獾涉嫌犯罪检察官现场普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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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一场特殊的不起诉公开宣告暨普法宣传会在辉县市南寨镇后地村举行。

  本案由村民捕獾引发。经查,2023年6月至7月,年近70岁的后地村村民李某某因野獾啃食自家地里的玉米,用捕兽夹捕获两只野獾,并将野獾剥皮后存放在自家冰箱内。经相关部门鉴定,这两只野獾为鼬科狗獾,系国家三级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1600元。

  辉县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方法,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情节,秉持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针对农村地区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法律认识不足的情况,辉县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一同前往后地村,对李某某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及训诫,对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进行以案释法,呼吁大家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做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者、践行者、守卫者。

  同时,该院干警通过总结以往办理刑事案件中农村常见的非法狩猎行为,例如使用猎夹、猎套、电击或电杀野猪装置、鸟铳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可能涉嫌的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以及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进行释法说理及警示教育,增强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性和违法犯罪必究的认识。

  法有明禁皆要遵。辉县市属于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李某某虽然只猎捕了两只野獾,但已经触碰法律“红线”,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法律威严也有情,检察机关才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

  (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