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前调解 群众“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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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月4日一大早,群众孙女士便来到卫辉市法院诉前调解室,为调解员赵燕荣送去一面写着“为民服务暖人心 排忧解难似亲人”的锦旗和一束鲜花,表达对赵燕荣热心调解的感激之情(如图)。

  原来,孙女士与孔某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因债务纠纷,孔某的舅舅李某多次出面与孙女士沟通,表示愿意替外甥孔某偿还欠款,并于2022年11月30日给孙女士出具欠条,承诺自愿在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孙女士3500元。约定期满后,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孙女士于今年2月22日向卫辉市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调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员赵燕荣接到案件后,立刻与李某取得联系询问案件情况,李某仍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表示这是他外甥的欠款,不应该由他来偿还,甚至否认自己曾打下的欠条。赵燕荣多次与李某电话联系,反复向其释法明理,指出他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其签字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应该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经调解员一次又一次地解释相关法律,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于3月2日主动通过微信将3500元欠款转账给了孙女士。于是,3月4日一大早,孙女士便将一面锦旗和一束鲜花送到卫辉市法院诉前调解室,并提出撤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加入所带来的保障更为明显,但是对于第三人而言,则无疑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当清晰认识所出具欠条的法律概念,进而明确自己所愿承担的责任,规避类似本案纠纷发生的风险。

  一面锦旗,代表了群众对卫辉市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认可;一束鲜花,表达了当事人对调解员辛苦工作的感谢。赵燕荣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和践行“枫桥经验”,用法治思维将调解工作做实做细,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王伟祯 崔乃文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