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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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新中大道与新延路西南角建设的1栋营业住宅楼(盛鑫大厦),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存在擅自加长加宽加建层数、增加建筑面积等情形,已构成违法建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整体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领取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