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亮剑
新乡警方连续破获多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针对岁末年尾安全事故高发的规律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乡公安重拳出击,强化排查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行为,给安全“加码”,为平安护航,全力提升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案例一

近日,辉县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条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线索,立即安排专人对该线索进行核实,开展重点攻坚。经过民辅警3天的摸排侦查,11月25日下午,结合前期侦查情况,由治安大队牵头统筹部署,制订详细行动方案,组织30名警力在一偏僻废弃养殖场内查处一非法经营售卖烟花爆竹仓库,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1000余箱,进货资金达30余万元。

  案例二

日前,新乡县公安局通过持续发力,精准出击,快速抓获3名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人员,当场共查获烟花爆竹1200余箱,有效地清除了辖区的安全隐患。

  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呢?一起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吧。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