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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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新中大道与新延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1栋营业住宅楼(盛鑫大厦),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存在擅自加长加宽加建层数增加建筑面积等情形,已构成违法建设,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整体没收营业住宅楼(盛鑫大厦)实物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领取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