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项行政处罚权依法下放至乡镇(街道)

我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即将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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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文奇)7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新乡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在12个县(市、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下放的行政处罚权限涉及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领域,共40项。自8月1日起,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根据《通知》要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在长垣市、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12个县(市、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根据相关工作安排,7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我市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设置为期5个月的工作过渡期(起止时间为8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由县(市、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指导乡镇(街道)以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过渡期结束后,原实施部门继续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