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太感谢了,要不是咱辉县市检察院,这16万余元的赔偿款不可能拿到。”近日,辉县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殷海波对常村镇赵某进行电话回访时,赵某激动地说。
2022年6月,辉县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件,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殷海波帮助当事人赵某成功依法追索交通事故赔偿金16万余元,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天降横祸,意外车祸。2020年11月12日,被告文某持A2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高常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辉县市卫吴线杨吕村路口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2021年5月,经鉴定,赵某属于九级伤残。
赔偿悬殊,心生疑虑。由于赵某家庭困难,独自一人生活,遇事由其哥哥协调处理,而其哥哥作为一名农民,知识经验欠缺,与被告草草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赵某3.9万元,赵某本人并没有签字确认。后与人交谈,得知赔偿金额不高,赵某心生疑虑,便去咨询律师。律师告诉赵某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悬殊16万余元,并建议其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检察帮助,支持起诉。2022年4月,赵某因赔偿一事向辉县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承办检察官接到申请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了解到,赵某本人为刚刚脱贫的农民,经济困难,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其今后的生产生活势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同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扶贫政策,防止赵某“因伤致贫”“因病致贫”,认定赵某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
法院判决,赔偿到位。2022年6月,辉县市法院开庭受理此案,辉县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相关责任方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