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近日,卫辉市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卢某作为买方,因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反悔惹来了一场官司。
2021年11月30日,被告卢某与原告潘某夫妇、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中介第三人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2万元。第二天,卢某向两中介反馈不再购房,中介遂向原告反馈被告卢某的意见。因服务费等因素各方扯皮,未达成协商意见。
2022年5月份,原告潘某夫妇向卫辉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签订合同次日,卢某当即反悔,向中介表明不购房的意愿,中介也向原告传达了卢某的意愿。从二手房买卖合同意义上来看系卖方与买方的约定,给付定金应是买卖双方的约定。鉴于卢某在签订合同次日即表示出反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卢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可抵作给对方产生的损失。中介第三人无权占有该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卢某赔付原告定金2万元,由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给原告潘某夫妇。
判决书送达后,四方当事人均服判,第三人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动将2万元付给了潘某夫妇,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结事了。
(王伟祯 刘柏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