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
      

以数字检察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陈庆全

数字检察是未来检察工作的重要模式,也是新时代检察改革和战略转型的重点任务。其核心要义是通过数据赋能、算法赋能、科技赋能,解决传统检察工作模式中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进而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效能。

随着人类社会由IT时代迈入DT时代,与传统检察办案模式依靠办公(案)场所、警务车辆、办案设备“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的检务保障模式不同,数字检察特别是在业务数字化向数字业务化的转型过程中,数据服务已由后勤保障性质逐步转变为业务中枢性质,其所提供的数据服务水平的高低将直接或间接决定、影响数字检察的可靠性、可用性、可信性。在当前数字检察模式中,要将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作为数字检察的战略支撑点,将其打造成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数据中心、汇聚中心、知识中心。

建设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数据中心

在数字检察建设中,检察大数据中心应承担起检察数据枢纽乃至法律监督全流程数据枢纽的核心职能。在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履职可能性,是以被监督对象的数据可获得性为前提的,只有打破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履行。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5条、第19条规定,促进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畅通政务数据与检察数据的有效共享。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总对总”层面的两法衔接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要求,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部委对应的数据共享机制,由检察机关大数据中心和相关部委信息中心对接,统一调用数据资源,供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开展日常检察监督使用。二是建立省级检察院“点对点”机制。在“总对总”范围外,与省内相关部门建立“点对点”的数据资源共享渠道,作为“总对总”的重要补充。由各省的检察大数据分中心进行对接,供本区域三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使用。三是建立检察数据内部共享、质量检查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经批准允许检察数据跨省市区调用、共享,以便办理跨省案件;建立检察大数据中心对各分中心的数据质量常态化检查机制,减少缺失数据、重复数据、错误数据、不可用数据,稳步提升检察数据质量。

建设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汇聚中心

在数字检察建设中,检察大数据中心应承担起检察监督线索的发现功能和初筛功能。当前单靠增加人力、财力、物力的做法,已无法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应将数据作为人财物外的新型生产要素,打造“人在干、数在转、云在算”的数字化检察监督模式。在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检察大数据工作重心之一应是建立全国检察监督大数据线索分析平台,汇聚可复用、可推广、多元化的各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是否显著促进检察机关更高水平能动履职,是否有效督促被监督部门依法履职,是否维护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数字检察建设的评价标准之一。

建设新时代法律监督的知识中心

在数字检察建设中,检察大数据中心还应当承担起检察数据知识生成和检察学研究的新型智库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的数字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等开辟了全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其认识论和方法论均发生较大变革,甚至在本体论视角上也存在转变。从数字法学、计算法学的视角去研究检察办案、分析法律监督,可以真正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强调的“智能化是智慧检务的核心,智能化离不开对科学规律的运用和延伸,离不开对智慧检务内在规律的总结和深度挖掘。要把自然科学的形式逻辑和社会科学辩证逻辑结合起来。要把办案人员的需求、经验与软件程序设计深度融合起来,防止检察技术拖着检察业务走。要把各地已经开发出的工具模式整合起来,发挥出加倍、多倍的效果。办案人员在应用智慧检务工具办案的时候也要融入自己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进一步增强检察研究的问题意识和数据支撑,为数字法治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