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
      

把追赃挽损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

刑事案件追赃挽损工作既是有力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老百姓关心的不仅仅是案件是否破获,更为关注的是财物是否追回,损失能不能得到弥补。

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专项活动中要求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减少群众损失的相关规定,贯彻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工作理念,坚持将追赃挽损与惩治犯罪、矛盾化解相结合,追赃挽损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追赃挽损率不断提升。但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追赃挽损比例偏低、难度偏大、周期偏长的问题,导致案件办理效果打了折扣。

结合实践,笔者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理念,深刻认识追赃挽损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工作理念,坚决不让违法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得利益,切实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司法办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跟时代要求,抛弃“就案办案、一诉了之”的机械做法,把追赃挽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进行追赃挽损,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切实挽回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损失,着重提升办案质效。

二、提前介入侦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司法办案既要注重对案件定罪量刑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对涉案赃款赃物证据的收集,注意发现漏罪、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线索。通过梳理嫌疑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往来资金明细、聊天记录等,及时查清涉案资金流,查明款物性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对主犯和关联企业资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对涉案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为司法机关下一步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提供扎实的证据基础和资金基础。

三、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注重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证据审查,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查赃款赃物去向相关证据。盗窃、普通诈骗等侵财类案件在基层院办案数量中占比较重,做好这类案件的追赃挽损对提升追赃挽损比例至关重要,不能因为案小而忽视,要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耐心细致做好追赃挽损工作。

四、突出退赃轻刑刑罚理念,用好认罪认罚制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均传递出退赃轻刑的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与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司法人员办案时,要充分向犯罪嫌疑人讲解上述政策和制度,与辩护人积极沟通,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交代赃款赃物去向。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司法人员要积极与家属联系沟通,使其代为退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决定不起诉、从宽量刑及建议适用缓刑等方面体现从宽处理。

五、审判环节,继续追赃。有些被告人抱有侥幸心理,不到最终审判,仍不愿认罪认罚。在审判环节仍应积极对被告人做认罪认罚工作,促使其积极退赃。对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审判环节又努力退出赃款赃物的被告人,可综合案情依法调整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增强被告人退赔的积极性。

六、案件执行环节,将退赔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考量因素。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将是否退赔作为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考量因素,赋予减刑、假释的正向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七、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溯源治理。一方面,要联合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防诈、防盗等普法宣传,营造全社会防损止损舆论氛围。

通过以上举措,以期把追赃挽损贯穿于司法办案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提升办案质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陈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