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
      
从7月1日起
我市职工医保卡又“长本事”啦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实施后,我市职工医保政策将迎来以下变革。

变革一:门诊看病能报销了

1.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

2.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二级医疗机构为3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50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3.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含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当)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步提高10个百分点。

4.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变革二:个人账户的钱可支付家人看病费用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我市2021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2963.63元)的2%左右,具体额度为65元/月。

变革三:明确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4.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5.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赵佰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