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在我市全面启动。
一、办理原则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6项事项实现异地办理,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除提交县级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二)经常居住地属地管理与服务。残疾人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提交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经常居住地残联除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有效居住证外,申请、受理、残疾评定与公示等环节均参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核发流程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应遵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有关要求,提交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残疾评定。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听力语言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病、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分工负责,严格管理。经常居住地、户籍地残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与职责,做好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办受理、审核批准等工作。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对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并对该结论负责。评定机构所填写的残疾评定表应有清晰、明确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结论,评定医生签署评定结论并签名,评定表加盖评定机构公章。
(四)评定结果异地互认。申请人按照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要求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残疾评定,该残疾评定结论,户籍地残联应予以认可。
二、申请材料目录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要一次性告知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避免申请人多次跑、往返跑。材料目录主要包括:(一)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五)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项服务窗口,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人证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系统,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市残联)